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赔偿请求权人变了!

  发布时间:2021-01-07 16:03:24 点击数:
导读: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赔偿请求权人变了!

202012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自202111日起施行。

二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将第一条修改为: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原第一条为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原条文规定的赔偿请求权人为受害人、受害人扶养的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而修改后的赔偿请求权为受害人和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在原条文规定的赔偿请求权人中,本人以前遇到过这样一种情形,就是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伤,经司法鉴定,受害人伤构成伤残。按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对受害人依法承担扶养责任的被扶养人承担支付扶养费的责任。

如果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害人的被扶养人对侵权人有直接的赔偿请求权,按该条的理解,被扶养人可以直接找侵权人赔偿。换句话说,当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侵权责任纠纷等纠纷中的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时候,原告应是交通事故的直接受害人和受害人扶养的被扶养人。如果原告的起诉书中没有被扶养人,那么,是否属于遗漏当事人。当初就有法院要求原告撤诉,在起诉书上加上被扶养人作为原告。

后来,法院要求加被扶养人作为原告情况几条没有了,实践中,一般是受到他人损害的直接受害人向侵权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按最高人民法院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该款规定中已经没有原先的“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不再作为赔偿权利人。

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修改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按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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