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上厕所摔伤致残 酒店未尽义务担责

  发布时间:2021-02-26 15:17:25 点击数:
导读:男子上厕所摔伤致残酒店未尽义务担责

       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事纠纷,一男子与妻子入住某快捷酒店后在上厕所时不慎摔伤,造成十级伤残,法院判决由该快捷酒店承担60%的赔偿责任。

  2019522日晚上10时左右,男子张某与其妻子入住平江县某快捷酒店。妻子洗漱完后,张某前往洗手间上厕所时,因地板湿滑摔倒,其右手肘将酒店放置在洗手间门前旁边的十字绣玻璃打碎,划伤右手。张某伤情经鉴定为右肱骨髁间骨折、右肘关节神经肌腱关节囊及韧带损伤,为十级伤残。张某因此次事故受伤造成各项损失经法院庭审核实为1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快捷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对张某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其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该快捷酒店未在洗手间内使用高度防滑地板,也没有铺防滑垫,从其提交的证据中亦无法看出其向张某或其妻子尽到了必要的告知提示义务,同时,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缺乏安全意识,将带有玻璃框的十字绣放置在房间内卫生间门前,导致张某在房间内摔倒时,右手肘被玻璃致伤,因此,该快捷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卫生间门前地面湿滑的情况下进入洗手间时,未尽到必要的观察和注意义务,对自身损伤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认定由该快捷酒店负担60%的民事责任,张某自负40%的民事责任。

  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损害赔偿律师提醒,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以积极行为的方式尽力保障具有一定关系的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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