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作者:柯维大讲堂  发布时间:2023-04-17 15:03:4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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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一条通过对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定,界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主体范围和内容范围。“客体范围”(第一款) :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主体范围”(第二款、第三款) :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内容范围” (第一款):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本文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概要梳理民事侵权法上界定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若干关键点,供实务参考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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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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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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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法释〔2020〕17号)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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