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促销中老人被挤倒骨折,法院:未尽到安保义务,赔偿!

作者:子非鱼说劳动法  发布时间:2023-05-29 14:55:43 点击数:
导读:超市促销中老人被挤倒骨折,法院:未尽到安保义务,赔偿!子非鱼说劳动法超市推出打折等促销活动往往会吸引不少市民特别是老年人排队抢购然而人群拥挤可能带来巨大安全隐患一不小心就会发生事故近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

超市促销中老人被挤倒骨折,法院:未尽到安保义务,赔偿!

子非鱼说劳动法 

超市推出打折等促销活动

往往会吸引不少市民

特别是老年人排队抢购

然而人群拥挤可能带来巨大安全隐患

一不小心就会发生事故


近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77岁老人在抢购超市促销商品时摔伤导致骨折,法院认定被告某商行承担70%的责任,判决其赔偿原告陶某损失53313.33元。



案情介绍


2022年4月,原告陶某在被告某商行处购物,当时有大量顾客争先抢购部分打折商品,陶某在抢购过程中被人群挤倒摔伤。经鉴定,陶某左髋关节运动功能丧失25%以上,伤残程度系十级。陶某左髋关节运动功能受限,原因为左股骨隆间骨折造成的后遗症,与本次外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作为超市经营者,某商行在对商品进行促销打折时,应预判到顾客抢购打折商品时会导致拥挤的情况发生,顾客有发生伤害的潜在危险性,事前应制定相应的预案,事中即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防止或避免损害的发生。但现场监控视频显示,超市工作人员只是口头劝导争抢商品的顾客,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人群疏散,导致原告在抢购商品时被挤倒摔伤。基于以上事实,某商行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情况和周围环境有理性的认识与评估,事发时人群拥挤,自己年龄又较大,本应主动避免,但其却加入抢购人群中,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本案案情与双方之间的过错,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商场、超市等在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安排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必要时设置警示标志,做到出入人员分流,避免因人流拥挤引发冲撞、踩踏安全类事件发生。如遇此类促销活动,消费者在购物时也要小心谨慎,注意保障自身安全。


重庆损害赔偿律师有话说

重庆损害赔偿律师贺天强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部分的规定,经营场所管理人对顾客负有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司法实践中,因管理人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侵权责任纠纷,其具体的责任划分就需要法官综合双方的过错大小、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履行的程度等,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判决。




案例来源:万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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