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编,人民权利的“护身符”

  发布时间:2020-06-05 14:24:03 点击数:
导读:侵权责任编,人民权利的“护身符”

●记者观察:长期以来,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而解决措施并不完善,成为人们心头的一大隐忧。

光明智库:民法典的时代精神在侵权责任编中如何体现?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于飞:

侵权责任编是人民权利的“护身符”,让人更有法律尊严地生存和发展。比如,高空抛物是城市居民面对的风险,但肇事者常常无法被查明。《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难以确定侵权人的,由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就易出现“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问题,使得受害人获得的胜诉判决难以执行。

侵权责任编对此进行了完善,明确先由实施抛物行为的侵权人承担责任,并且强调公安等机关应当查清责任人。其次,物业公司有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如未设置摄像头、未装设安全网等,则应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最后才是由其他业主进行补偿,并且事后一旦查清了实际侵权人,还可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侵权责任编中处处体现着时代精神。比如,新增了“生态破坏责任”,该责任与以前就有的环境污染责任有显著区别。环境污染责任,救济的是因污染而受损害的个体;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则是指违法行为人造成生态环境破坏,虽未导致私人人身、财产直接受损,但导致生态环境公益受损,由国家规定的机关(如检察院)、法律规定的组织(如环境公益组织)请求行为人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因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是对生态环境公益的救济。有了以上内容,侵权责任编就不仅可以对私人利益进行救济,也可以对公共利益进行救济,更有效地回应了当下的生态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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