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在自身生理退变基础上遭受交通事故伤致残,是否可以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

作者: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6-28 16:33:47 点击数:
导读:受害人在自身生理退变基础上遭受交通事故伤致残,是否可以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重庆损害赔偿律师贺天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受害人在自身生理退变基础上遭受交通事故伤致残,是否可以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



重庆损害赔偿律师贺天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侵权人可以据此主张减轻自身承担的赔偿责任。

但是受害人自身特殊体质或者自身正常的生理性退化,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虽然对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该因素与受害人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并无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若受害人在侵权行为作用前已处于受损状态,侵权行为与自身损害结合产生加重损害后果,属于“多因一果”情形。此时,对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等可全额支持,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定型化赔偿项目,可参照原因力鉴定意见,酌定侵权人承担的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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