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伤确定伤残等级后,在诉讼期间又因其他原因死亡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如何确定?

作者: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6-15 15:43:39 点击数:
导读: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伤确定伤残等级后,在诉讼期间又因其他原因死亡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如何确定?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重庆损害赔偿律师有话说重庆损害赔偿律师贺天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伤确定伤残等级后,在诉讼期间又因其他原因死亡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如何确定?

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


重庆损害赔偿律师有话说


重庆损害赔偿律师贺天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残疾赔偿金系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司法实践中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采用定型化赔偿原则,设置固定的赔偿标准和期限。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随着受害人实际年龄不同予以调整,但至少可以计算五年。换言之,无论受害人处于何年龄段,都应该享有按照最低年限为五年的残疾赔偿金赔付权利。故当出现受害人在确定伤残等级后、诉讼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的情形时,应按照最低年限五年来计算残疾赔偿金。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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