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驾驶撞护栏致死自担责

  发布时间:2021-01-07 16:05:19 点击数:
导读:违法驾驶撞护栏致死自担责

2017962159分,在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清水江路与项王东路交叉路口北330米处,王某驾驶电动车沿清水江路由北向南行驶,与道路西侧防护杆相撞。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王某醉酒(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后驾驶非机动车夜间上道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其违法行为和过错直接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该事故导致王某当场死亡,其所驾驶的车辆损坏。

此后,王某的亲属以道路设置防护栏不合理导致王某死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园区管委会、区交通局、区住建局、城管分局等4部门共同承担329223元的赔偿责任。

被告答辩认为不应担责

案件审理过程中,园区管委会辩称,在城市道路与绿化带之间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并未违反相关设计规范,且案发路段上的隔离防护设施结构坚固,表面涂有黑黄相间的反光条纹,整条路边的隔离设施整齐醒目,不会造成正常通行障碍,园区管委会在本案中无过错。

区交通局辩称,事故发生时,事故道路并非由区交通局负责管理;另外,道路边与绿化带交接处的隔离防护柱也不是区交通局设置的。

城管宿豫分局辩称,城管宿豫分局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也无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管理职责,无城区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等管理权限,但可在不影响游览、观赏和景观的前提下,在树木周围设围栏防护。

住建局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依法判决违法者自担责

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园区管委会等被告并未向涉案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也不存在未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行为。道路两侧设立的防护杆并没有妨碍道路通行,相反还能起到保障安全通行的作用。王某的死亡是其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醉酒后违法驾驶所致,其应自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此,2019212日,宿豫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向宿迁中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予以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宿迁中院经审理认为,本起交通事故是因受害人王某自身违法及过错行为引起。被上诉人对王某的死亡并无过错,也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据此,2019626日,宿迁中院对本案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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