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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撞上违停车身亡,人身损害赔偿该怎么算?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可近日,昆明一男子却因酒驾
撞上了一辆违规停在路边的大货车,
结果发生悲剧。
案件经过
在某个夜深人静的深夜,男子小天醉酒后,拿起车钥匙就准备开车回家。可万万没想到的是,意外即将悄悄来临。
在某个右转并直行的路口,因为天黑视线不好,加上酒精作用,小天没有看清停在行车道内的大货车,没有减速直接撞了上去,结果,小天当场抢救无效死亡,留下了年迈的母亲、妻子和两个年幼的孩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小天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违停的大货车司机小兴承担次要责任。
小天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故事发生后,小天一家沉浸在天塌了一般的悲痛中。而另一边,小天家人要求小兴和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车损等费用,却一直协商不好。
于是,小天家人一纸诉状,将大货车司机小兴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6697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67723元、丧葬费52038.5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车损费14300元。
法院判决
经法官开庭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1、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内赔偿小天家人合计费用387612.65元。
2、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内赔偿车损合计费用13741.34元。
3、驳回小天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遭遇交通事故后,
可否要求对方先行赔付各类费用?
哪些人有权利申请人身损害赔偿?
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死亡赔偿金等又该如何计算?
以此案为例,
学习一下遭遇交通事故的赔偿计算方法。
(仅以保险在生效期内为例)
01
遭遇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后,赔偿顺序是什么?可否要求先行赔付各类费用?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后,一般先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家属要求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
哪些人有权利申请人身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案中,小天的父母、妻子、子女有权申请人身损害赔偿。而小天的岳父母等,就无权申请。
03
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
●死亡赔偿金
《人损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丧葬费
《人损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
《人损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精神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因小天及其妻子系非农业家庭户,其标准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小天母亲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故,对小天母亲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我院不予支持。
小天两个子女分别为5岁,2岁,需要被扶养的时间为13年、16年。加之两子女与母亲在城镇生活,其标准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例:参照昆明市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1626元)计算,小天两个子女前13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3年×21626元=281138元。年龄小的子女第14年至16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1626元×3年÷2=32439元,共计313577元。
至于精神抚慰金,我院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缘由、经过,且小天在本次事故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我院依法不予支持。
因此,我院认定,小天家属提出的各类赔偿费用,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付110000元,剩余925375.5元,由保险公司承担30%即277612.65元。
04
财产损失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小天驾驶的车辆定损金额为41137.8元,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付2000元,剩余39137.8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内进行赔付。因大货车司机小兴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承担30%即11741.34元。
远离酒驾,
平安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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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天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