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自主选择交通事故鉴定机构,鉴定结果具有多大效力?

  发布时间:2020-11-02 14:14:25 点击数:
导读:可否自主选择交通事故鉴定机构,鉴定结果具有多大效力?

在交通事故之后如受伤,还需要进行伤情鉴定,有些人担心鉴定机构不准备,于是就打算自己去选择鉴定机构,找个靠谱的机构来确定自己受伤的情况,以获得相应赔偿。那么,可否自主选择交通事故鉴定机构,鉴定结果具有多大效力?

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可以自行寻找一个相对熟悉而又专业点的机构,且出鉴定报告时间上会快点,但鉴定费一般要自行承担,且对方有要求重新鉴定的可能性;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只能通过摇号确定,没有选择权,且一般通过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从严鉴定。另,通过法院委托鉴定,从时间上要长很大,一般至少需要 3 个月或以上。但,鉴定费由责任方承担。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由社会上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结论报告,仅仅是一种参考,或者说是一种依据,并不能作为最终定案全部证据。当警方不采信鉴定报告时,当事人还可以重新请鉴定机构重做鉴定,如果和保险公司结论差距太大,使赔偿无法进行,还可以上法庭,由法庭邀请第三方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律师解析:

司法鉴定机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国家标准,对当事人人的伤残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委托人领取伤残鉴定结论后,根据伤残等级与肇事人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伤残鉴定结论由委托机构 (如公安机关、法院或律师事务所) 领取。

如果当事人或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相关鉴定费用 (如会诊费、鉴定费) 由异议方支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现阶段民间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具有证据作用,不管检验鉴定报告的影响力有多大,至少,它在法庭上可以作为有力的一种证据。鉴定机构具有专业的鉴定人员,经过合法审批成立,鉴定人员具备专业的鉴定素质,因此,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理所应当具有证据效力。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可以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评定。重新评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重新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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