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醉酒的人提供车辆驾驶也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发布时间:2020-12-16 15:46:06 点击数:
导读:为醉酒的人提供车辆驾驶也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近日,贵州省遵义赤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没有驾车的犯罪嫌疑人王某追诉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据了解,2019524日晚,遵义赤水市公安机关将贾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王某及刘某涉嫌包庇罪一案移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贾某等人在赤水市某餐馆聚会,酒后,王某将自己从犯罪嫌疑人刘某处借来的轿车交给贾某驾驶,安排其去赤水市区接人到KTV欢聚。贾某途经赤水市中医院路口路段人行横道时,将行人张某撞倒,致张某死亡。贾某立即联系王某到事故现场商量,决定找车主刘某顶罪,刘某接到电话后赶到事故现场向办案人员承认自己是肇事司机。贾某在协助医护人员将张某送往医院后逃离案发现场。当日,贾某、王某投案自首,经血液检测,犯罪嫌疑人贾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96mg/100ml,即醉酒。
    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贾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案发现场。根据重罪吸收轻罪原则,犯罪嫌疑人贾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嫌疑人王某明知犯罪嫌疑人贾某醉酒,仍安排贾某驾车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同时,犯罪嫌疑人王某在犯罪嫌疑人贾某发生事故后找人为其顶罪,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应数罪并罚。犯罪嫌疑人刘某冒名顶替肇事司机,干扰侦查,构成包庇罪。
    最终,经赤水市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包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刘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自己醉酒后驾车或明知他人醉酒仍安排他人驾车,以及为醉酒的人提供车辆驾驶,都是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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