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乘造成侵权可适当减轻责任

  发布时间:2021-03-08 15:33:12 点击数:
导读:好意搭乘造成侵权可适当减轻责任

       一电动三轮车车主好意搭载邻居,结果一人从车上跌落死亡,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判决车主王某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20202月,王某驾驶自己的电动三轮车,搭载张某、赵某、李某三人去买鸡。赵某与李某坐于电动三轮车后面的车厢内,张某坐在王某的驾驶座旁。车辆行驶途中,张某从车上跌下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立刻送往医院抢救,诊断结果为急性特重型开放型颅脑损伤,左侧额颞叶、右侧额颞脑挫伤等,手术治疗后转至泰州人民医院进一步手术住院治疗。

  20206月,张某去世。张某亲属要求王某为此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认为自己是出于好意帮忙,双方为此产生争议,经村镇多次调解未果,遂引发诉讼。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无偿搭乘王某电动三轮车,虽已搭乘过几十次,应当知道电动三轮车不能带人,但还与驾驶员一同坐在驾驶座的窄小位置上;王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搭乘他人上路行驶,且未拒绝张某坐在驾驶员位置上,双方均有过错,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同等的责任。王某在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中,未与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碰撞,且是直行过程中张某从电动三轮车上跌落,王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乘坐过程中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对事故造成张某的损失应当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

  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损害赔偿律师解析好意搭乘虽然是做好事的行为,但必须确保合法、合规、安全,才符合好意施惠、关爱友善的价值观念。从社会效果来说,由于行为人是出于善意,在情谊行为侵权时考虑动机是合理的。考虑社会教育意义,行为人是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造成的侵权,因此适当减轻责任有利于平衡双方利益。

  张某因搭乘电动三轮车跌落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2万余元。综合本起事故中各自的责任,被告王某应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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