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23年1月19日更新)

作者:重庆市统计局 民商裁判实务 来源:重庆市统计局 民商裁判实务 发布时间:2023-04-04 17:57:00 点击数:
导读:2023年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2022年3月18日发布的《2021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3年1月19日发布的《2022年重庆市经济运行情况》,重庆市202
2023年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赔偿标准


根据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2022年3月18日发布的《2021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3年1月19日发布的《2022年重庆市经济运行情况》重庆市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更新如下:


最新赔偿标准

2022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5666元

2022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5509元
2022年全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9313元

(以上为2023年01月19日更新的数据)


2022年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5371元

2022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30574元

2022年全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6727元

(以上为2023年02月12日更新的数据)


2021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01670元,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6966元

(以上为2022年06月02日更新的数据)


2021年全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9307元

(以上为2022年06月02日更新的数据)

2021年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9133元(6595元/月)

(以上为市人社局2022年06月24日更新的数据)


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不再进行城乡区分,统一按照城镇相关统计数据计算。


数据来源

重庆市统计局2022.03.18

http://tjj.cq.gov.cn/zwgk_233/fdzdgknr/tjxx/sjzl_55471/tjgb_55472/202203/t20220318_10522726.html
重庆市统计局2022.06.02
http://tjj.cq.gov.cn/zwgk_233/fdzdgknr/tjxx/sjzl_55471/tjgb_55472/202206/t20220602_10776195.html
http://tjj.cq.gov.cn/zwgk_233/fdzdgknr/tjxx/sjzl_55471/tjgb_55472/202206/t20220602_10776212.html
重庆市人社局2022.06.24
https://rlsbj.cq.gov.cn/zwgk_182/zfxxgkml/zcwj_145360/jfxzgfxwj/202206/t20220629_10868674.html
重庆市人社局2022.10.17
https://rlsbj.cq.gov.cn/zwgk_182/zfxxgkml/ghxx_5325/202210/t20221017_11193132.html
重庆市统计局2023.01.19
http://tjj.cq.gov.cn/zwgk_233/fdzdgknr/tjxx/sjjd_55469/202301/t20230119_11525511.html


2023年1月19日,重庆市统计局发布了的《2022年重庆市经济运行情况》,内容:全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666元,比上年增长5.5%。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509元,比上年增加2007元,增长4.6%;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313元,比上年增加1213元,增长6.7% 。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36,比上年缩小0.04。



2021年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分地区、分行业、分登记注册类型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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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重庆市城镇私营单位分地区、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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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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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渝高法〔2018〕199号,2018年10月15日印发)

重庆高院民一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解答》(2015年3月25日)

重庆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当前民事审判疑难问题的解答(节选)


(2014年4月3日)


一、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1. 发生交通事故的营运车辆在修复期间产生的停运损失如何确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5号)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因停运损失的大小与修复期间的长短密切相关,故修复期间的起止时间应当以修理单位确定的时间为准,除非交通事故责任者有证据证明营运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经营者与修理单位恶意串通。营运车辆所有人或者经营者迟延提交修理车辆的期间以及怠于接收完成修理车辆的期间,均不能计入修复期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应由交通事故责任者赔偿。

2.“本车人员”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如何认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7期)选登了《郑克宝诉徐伟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案例认为,因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到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辑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3期)选登了由该庭撰写的《被保险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一文。该文认为,本车人员在正常下车、下车休息、指引倒车等情形下因本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由于其车上人员身份已经正常发生转换,应当认定为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对本车驾驶员下车后,由于驾驶员自身的过错发生溜车等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因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权益的侵害者及责任承担主体,故驾驶员不能转换成为本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对本车人员因交通事故脱离本车而受伤害的,包括又被本车碾压受到伤害的,因其在交通事故发生瞬间仍为车上人员,故也不能转换成为本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我们赞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发表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的意见。

3. 受害人经鉴定为残疾,但在人民法院起诉前受害人因侵权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死亡,其残疾赔偿金的年限如何确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规定的理论基础是受害人“收入丧失说”,同时基于受害人生存年限的不确定性,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办法和标准采取了定型化赔偿的方式。如果受害人的生存年限在起诉前是确定的,则应按照定残之日至死亡之日的实际时间计算残疾赔偿金。

4.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关于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的理论基础均为受害人“收入丧失说”。如果扶养人的身份为城镇居民的,无论被扶养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否在城镇,其生活费均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如果扶养人的身份为农村居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但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纪要》的精神,扶养人的身份虽然是农村居民但是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同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5. 1-4级伤残等级的侵权行为受害人请求一次性给付护理费,被告提出分期给付的,如何处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根据该条规定,护理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的适用情形应从严掌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判决分期给付:(1)受害人与赔偿义务人达成一致的;(2)赔偿义务人提供相应担保的;(3)护理费数额巨大并且明显超出赔偿义务人一次性支付能力的。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判决分期给付护理费。

6. 如何认定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答:有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定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1)事故发生时,持有一年以上的有效暂住证;(2)城镇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材料,证明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已经在当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3)受害人以本人姓名或受害人借用他人(如出租人)名义,在城镇缴纳物业费、水电费、天然气费、有线电视费、宽带费等与居住生活相关的费用,且至事故发生时实际缴费时间已超过一年以上;(4)受害人购买城镇房屋,至事故发生时已实际入住一年以上。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节选)


(2007年11月22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第564次会议通过)

为提高民事审判案件质量,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司法公正,根据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就当前民事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三、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

16.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在第一继承顺序继承人之间合理分配。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在第二顺序继承人中进行分配。

17.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限于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等情形。损害结果不是很严重的情形下,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费的具体数额,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最高一般不超过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的主体为残疾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其他人不能行使或继承。但受害人在诉讼中死亡的,其诉讼承担者可以继承或行使。

18. 城镇、农村居民不同赔偿标准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的精神,对于农村居民在城市或乡、镇政府所在地有住所且事故发生时已经在该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有正当收入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19.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因医疗行为引起的纠纷,当事人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或者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起诉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可以提出构成医疗事故抗辩,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或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能够证明受害人的损害确实是医疗事故造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当事人拒不配合医疗事故鉴定,经法官释明后仍拒绝配合的,由其承担相应的后果。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损害赔偿,可通过疾病参与度的认定等方法调整赔偿额。要注意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标准的协调,赔偿额不宜判得过高,对精神损害赔偿应从严掌握。

20. 农村低压电力致人损害。农村低压电力致人损害赔偿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供用电设施的产权单位是当然的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若供用电设施的管理人有过失,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多个原因间接结合造成触电事故的,应根据原因力的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八、 其他问题

50. 关于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问题。诉讼中一般不要通过特别程序认定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书面方式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并要求确认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启动特别程序予以认定。如当事人拒绝作精神鉴定且无委托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可让其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51. 关于商场租赁经营纠纷的处理。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由柜台的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商场经营者未明示该柜台为租赁柜台的,消费者可以请求商场经营者赔偿,但商场经营者申请追加柜台承租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追加。

52. 关于补充性诉讼请求的处理。补充性诉讼请求,又称预备性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为了防止第一位的主要请求不被承认,事先就提出如果第一位的主要请求不被承认就要求审理第二位次要请求,如果第一位的主要请求被承认就不用审理第二位次要请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补充性诉讼请求,在未评议确定第一个请求能否支持前,对当事人的多个请求均应予以审理。诉讼中不必要求原告必须选择一个请求提交法院审判,但判决必须确定具体。

53. 关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在先判决的既判力一般仅及于判决主文,即以诉讼上的请求为内容作出的判决事项,判决主文之外即关于诉讼上的请求之外的判断不产生既判力。故法院作出的判断,如果是属于查明事实部分或者判决理由中的判断,一般不产生既判力。但是,在前诉中,被双方当事人作为主要争点予以争执,而且法院也对该争点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断,当同一争点作为主要的先决问题出现在后诉请求的审理中时,前诉法院对该争点作出的判断,后诉当事人不能提出违反该判断的主张及举证,同时后诉法院也不能作出与该判断相矛盾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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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31个省份2022年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情况


以往标准:

2022年重庆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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