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已改合同未变 保险公司不赔

  发布时间:2020-04-27 14:05:23 点击数:
导读:车主已改合同未变保险公司不赔

     新车主以保险公司未履行保险保险合同为由,将保险公司诉上法庭。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依法裁定驳回谭女士诉保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谭女士于20031015日从徐先生处购买捷达车一辆,并办理了汽车过户手续。该车已由徐先生在人保顺义支公司投保。保险期限自200336日至200435日。20031019日、1120日,该车两次发生,谭女士均持徐先生身份证办理了保险赔偿事宜。2004221日,该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接受理赔申请后,以谭女士未办理被保险人变更手续为由拒绝赔偿。

    谭女士认为保险公司在办理前两次事故赔偿事宜时,已经知道车主变更的事实,虽然没有书面变更车辆的被保险人,但保险公司的理赔行为表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保险合同关系,故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支公司辩称:保险人人保顺义支公司是与被保险人徐先生签订了保险合同,谭女士既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车辆转卖后,被保险人也未依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办理合同批改,前两次的理赔属于不当理赔,并不能成为这次理赔的依据。因此,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徐先生投保车辆此次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谭女士购车后未办理被保险人变更手续,不是被保险人。与被告之间无保险合同关系,不是保险合同的相对方,无权依保险合同关系要求被告赔偿。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谭女士的起诉。

   


上一篇:保险公司细说车险6种不赔缘由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