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咬伤顾客店铺老板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0-04-15 10:46:10 点击数:
导读:动物咬伤顾客店铺老板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陈燕妮与被告**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法院2020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20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燕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龙龙、陈竹均,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阙承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燕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理道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941元(含医疗费2021元、误工费2800元、交通费12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日17时30分许,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店铺购买柚子时,被告饲养的猫冲出对原告饲养的狗进行撕咬。原告的狗被咬跑后,被告的猫返回店中将原告咬伤。原告被咬伤后,先后四次注射疫苗,支付治疗费2021元。现被告否认原告系其所饲养的猫咬伤,拒绝对原告进行赔偿。为此,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被告饲养的猫未咬伤原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2日17时30分许,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店铺被被告饲养的猫咬伤。原告受伤当天即在重庆两江新区人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注射疫苗,支付了2021元。

原告被被告饲养的猫咬伤后,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原告所举示的证据虽不能直接反映其被被告饲养的猫咬伤的情况,但原告举示的受伤前后的视频、案(事)件接报回执、医疗票据能够综合认定原告所受伤系被告饲养的猫所致,而被告未举示任何相反证据。因此,本院认定原告所受伤害系被告饲养的猫导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原告系被告饲养的猫咬伤所致,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受伤是因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故被告应当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原告受伤后损失:1.医疗费:原告受伤后注射疫苗共支付2021元,该笔费用本院予以支持。2.交通费:根据原告受伤治疗情况,原告请求120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3.误工费: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有误工损失,该笔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燕妮医疗费2021元、交通费120元,共计2141元;

二、驳回原告陈燕妮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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