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职务行为造成损害,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0-05-21 11:10:07 点击数:
导读:公司员工职务行为造成损害,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2015年,楚某货车在实业公司仓库卸货后,仓库管理员李某驾驶叉车关门过程中,车门压伤楚某手指致10级伤残。楚某诉请李某及实业公司赔偿。

法院认为:①本案中,货物装卸需借助机械力量即叉车完成,但楚某并未随车配有叉车和装卸工人,其无法自行完成货物装卸,从现有证据来看,实际完成卸货的应系实业公司。又因楚某驾驶的货车需移动打开货厢栏杆来装卸货物,而栏杆移动需借助机械力量完成,楚某亦无法自行完成,故实业公司卸完货后仍有义务协助楚某装好栏杆,该义务属卸完货后附随义务,在该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可根据过错大小划分责任。就具体过错而言,楚某在栏杆移动时未处于安全范围内,忽视自身安全,具有过错;李某驾驶叉车移动栏杆时未尽到审慎观察注意义务,亦具有过错,双方过错大小相当,可认定各自负担50%责任。②从李某与实业公司所签劳动合同内容看,李某虽系仓库管理员,但仓库管理员工作应还包括驾驶叉车装卸货物等内容,实业公司亦因此制定了仓库管理员在货物装卸、叉车使用中的各项规范及考核制度,李某亦持有叉车驾驶资格证书。实业公司称李某系擅自驾驶,其工作内容不包括开叉车,但除实业公司自己陈述外未能提供叉车日常管理、驾驶员安排等证据予以反驳。二者相比较,李某提供的证据更占优势,法院依据证据优势规则认定李某驾驶叉车是职务行为,而不属擅自驾驶。李某作为实业公司员工在履行卸货工作职责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实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判决实业公司赔偿楚某各项损失50%共4万余元。

实务要点:公司员工因职务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由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不是由公司和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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