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手将人推倒致死是否属意外事件

  发布时间:2020-10-23 09:54:02 点击数:
导读:随手将人推倒致死是否属意外事件

案情:

2010116日,张某酒后到茶馆玩,靠在正在打麻将的何某身后,并用手摸何某的头,刚开始用一个手摸了两、三下,何某没搭理他。张某后来又用两个手挎何某的头,何某一气站起来扭身用一个手将张某胸部推了一下,张某摔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系头部与较大平面钝性物体作用致颅骨损伤死亡。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何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意外事件;第二种意见认为何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何某的行为不属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指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表现在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而客观上又发生了结果,但是这种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不能预见或者不应当预见到的,是意料之外的,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事件。本案中张某在醉酒状态下无防御能力和抵抗能力,是作为普通的人智能水平都应该认知得到,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也应当预见到,只是何某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并非意料之外的事件,故不属于意外事件。
    2、何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责任形式。这是一种典型的过失。认定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关键是确定应当预见的前提(在何种情况下应当预见)与预见的内容(应当预见什么)。本案中张某酒后手摸、挎何某的头,何某一气扭身照其胸脯推了一下,结果张某倒地后经治疗无效死亡,何某本应该预见到张某在醉酒状态下没有足够的抵抗能力和防御能力,其猛然一推必然会导致张某倒地,造成伤亡的后果,因为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导致张某倒地致颅骨损伤死亡,而这种死亡的结果与何某的这种疏忽大意的过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故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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