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惹祸,管理单位担责

  发布时间:2020-11-09 14:12:29 点击数:
导读:窨井惹祸,管理单位担责

        一市民驾车时遭遇无盖井,致车辆爆胎受损。事发后,该市民因无法确认事故井权属人,遂起诉区道管所等三家相关单位赔偿。日前,河北区法院经审理本案后认为,被告道管所对事故窨井有管理职责,其不能证明已尽管理义务,故判决由该道管所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租车费共计7220元。     201351922时,市民王某驾车经过本市河北区金钟河大街与群芳路交口的地铁六号线金钟河站施工工地时,意外遭遇无盖井,致使车辆爆胎、减震系统损坏。经查询得知,此路段为施工路段,井盖的维护及管理应由地铁公司负责。经沟通无果,王某将地下铁集团、地铁公司及河北区道路管理所推上了被告席,索赔车辆维修费、租车费等经济损失。     法庭上,被告地下铁集团辩称,事故井位于地下铁集团项目的红线外,不属于该集团建设项目范围,本案责任应由井盖权属人承担。被告地铁公司则称,事故发生在导行路上,该路段施工单位是被告道管所,事发时该路段已通车,根据规定应由井盖权属人承担责任。被告道管所也提出,其只是负责路面的养护维修,井盖不在其负责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已查明事实及相关证据,法院认为,本案被告道管所作为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对地铁施工范围之外的导行路及相关设施负有管理、维护的职责。虽然庭审中,被告道管所认为应当由原告举证证明窨井的产权单位,并应由该产权单位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但被告道管所对事故窨井的填埋行为表明其对窨井具有管理、维护的职责,且在原告与被告道管所所处地位不对等的情况下,要求原告举证证明窨井的产权单位将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故对被告该项抗辩不予支持。被告道管所可在赔偿原告损失后,另案向窨井的产权单位主张权利。本案中,被告道管所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故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地下铁集团和地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因事故发生地在被告地铁公司开发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被告地下铁集团和地铁公司不是事故导行路的施工单位,亦不是事故窨井的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故对原告的损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律师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可见,法律明确规定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是“管理者”。窨井作为城市公共设施,其管理者应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该部门负有对市政井盖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查以及在特定紧急情形下负责修缮等具体的井盖管理义务,若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受害人人身或财产损失时,市政管理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行政管理义务和行政责任,应该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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