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成,不一定能够要求“定金双倍返还”!

作者:“买卖”不成,不一定能够要求“定金双倍返还”! 穆穆 案例研究笔记  发布时间:2023-06-04 16:39:21 点击数:
导读:“买卖”不成,不一定能够要求“定金双倍返还”!穆穆案例研究笔记一、案号:(2019)沪01民终15808号法院观点: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定金罚则的适用。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

“买卖”不成,不一定能够要求“定金双倍返还”!

穆穆 案例研究笔记 

一、案号:(2019)沪01民终15808号

法院观点: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定金罚则的适用。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吕X虽然明确拒绝与黄XX签署主合同,但不适用定金罚则。

首先,双方当事人签署《收条》之后,双方存在积极磋商订立转让合同的行为,在诉讼发生之前,双方均不存在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意思。

第一,在交付定金之后,双方当事人多次通过微信就人员安排、业务系统交接、课程情况等转让健身房相关的具体事宜进行讨论,从其目的来看,系为进一步磋商转让合同条款做准备;

第二,交付定金之后,双方有再次当面磋商转让事宜,在磋商过程中,吕X要求黄XX出具相关文件资料,实际也意在进一步签署转让合同,黄XX也给与了一定程度的配合。

其次,案涉健身房转让合同无法正式订立,根本原因在于双方对于交付时间、交付标的范围、债权债务的后续处理等无法达成一致,即双方因磋商差距而无法形成订立合同所需的一致意思表示。

第一,双方交付定金时,协议转让健身房的时间为2019年5月,而因黄XX与于文标对此存在分歧,故黄XX要求延期交房一个月,吕X未接受;

第二,双方磋商过程中,黄XX多次表示租金可以在7,500元以下,并且可以为吕X争取免租期,但在后续磋商中,黄XX就是否为吕X争取免租期及后续租金的金额及支付方式等问题上态度不明;

第三,吕X在首次现场查看健身房情况时,已经明知黄XX并非健身房实际登记权利人,其对于合同后续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应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在分歧产生时,吕X要求黄XX提供于文标出具的授权委托材料等,具有合理性,而黄XX消极应对的态度,使得双方最终无法签署合同;

第四,在吕X正式函告黄XX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否则无法签署转让合同的情况下,黄XX仅要求吕X按约付款并到期签约,但却未对双方分歧问题做出回应,也未提供任何可供参考的转让合同文本,最终致使吕X起诉主张权利。

吕X交付的100,000元为立约定金,现双方未签定正式转让合同,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健身房转让合同无法签署系对方单方过错造成,故双方均无权在本案中主张适用定金罚则。案涉定金合同,因吕X起诉而不再继续履行,黄XX应当返还吕X已经支付的100,000元。

二、案号:(2019)沪0109民初30470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吴XX出具的《收条》内容来看,该《收条》仅载明了月租金及起算日期,对于租赁合同的其他主要条款及签订合同的时间等并未明确约定。故范X向吴XX支付的定金,性质上应属于立约定金,目的是为了担保双方签订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后,双方通过微信沟通,因对租赁合同的多处条款有较大分歧,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吴XX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系因范X违约,导致双方未能订立正式合同,故吴XX应当将1万元定金返还给范X。范X要求吴XX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案号:(2020)沪0104民初611号

法院意见:现因双方对合同条款未能达成一致而未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可以将租赁合同未能签订的责任归于其中一方,该分歧的关键在于对意向书第二条的理解。从该条款文义、结合意向书第六条及后续双方的邮件往来、函件往来看,容祥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并非不可修改,双方修改审查涉及意向书约定以外的违约条款等合同主要条款。本院认为,因双方对意向书之外的内容未能达成一致,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未能签订,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因双方的意向书已经解除,故容祥公司应将收取的定金返还光启元公司。光启元公司主张容祥公司违约而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容祥公司主张光启元公司违约而要求定金不予返还,均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上一篇:最高法、全国妇女联合会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