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业绩不达标 公司拒付工资败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8/3 10:42:53 点击数:
导读:滑某从2010年1月起开始在斯特朗公司,从事电梯销售工作。2014年11月,滑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销售协议,双方约定合同有效期为1年,公司每月向滑某支付基本工资3000元;滑某必须保证3个月内销售10台电梯,否则,公司…

滑某从2010年1月起开始在斯特朗公司,从事电梯销售工作。2014年11月,滑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销售协议,双方约定合同有效期为1年,公司每月向滑某支付基本工资3000元;滑某必须保证3个月内销售10台电梯,否则,公司将停发工资。

此后,因滑某未完成销售指标,公司未向其支付工资。申请仲裁未果后,滑某向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斯特朗公司支付合同期内的基本工资3.6万元(12个月×3000元/月)。

法庭上,斯特朗公司辩称,虽然双方约定公司每月向滑某支付工资3000元,但前提是滑某必须确保3个月内销售10台电梯,否则斯特朗公司有权按约停发工资。实际上,滑某在该合同期限内未销售一台电梯,所以斯特朗公司停发其工资符合约定。

海安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代理销售协议中关于斯特朗公司可在滑某未完成销售任务时停发工资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在滑某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斯特朗公司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虽然滑某未完成销售任务,但并不等同于其未提供劳动,故协议约定3个月的工资仍按3000元每月计算,3个月后的工资应按照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遂判决被告斯特朗公司支付滑某基本工资22140元。

斯特朗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二审维持了原判。

劳动者最低工资受法律保护

■法官说法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潘秀宗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劳动,基本权利是获得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劳动者这一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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