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客人钱包不还 酒店解除合同有据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8/3 10:44:43 点击数:
导读:孙某系某酒店餐饮部主管。2016年9月的一天,孙某在酒店停车位上拾得酒店客人吴某遗失的钱包。次日,失主吴某报警处理,酒店通过调取监控发现钱包被孙某拾得,遂要求孙某通过酒店将钱包退还吴某。孙某予以拒绝,并私自…

孙某系某酒店餐饮部主管。2016年9月的一天,孙某在酒店停车位上拾得酒店客人吴某遗失的钱包。次日,失主吴某报警处理,酒店通过调取监控发现钱包被孙某拾得,遂要求孙某通过酒店将钱包退还吴某。孙某予以拒绝,并私自联系吴某,在索要了500元酬金后方归还钱包。

酒店认为,孙某的行为违反职业道德,给酒店造成负面影响,要求孙某承认错误,将酬金退还给吴某,同时将孙某调整至服务员岗位(工资待遇不变)。孙某拒不服从,并不再到酒店上班。此后,酒店以旷工为由解除了与孙某的劳动关系。孙某却以酒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诉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要求酒店支付经济赔偿金。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作为酒店服务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拾遗后应当主动告知单位、归还失物,这是行业规矩、职业道德的要求。孙某拾得客人失物后拒绝交酒店归还失主,却私自处理并索要酬金,其行为违反了酒店规章制度,违背职业道德。酒店据此处分并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经工会同意,应属合法解除。遂判决驳回了孙某上述请求。

劳动者应遵守职业道德

■法官说法

南通中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庭长徐烨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该条规定,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徐烨介绍说,需要注意的是,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劳动者职业活动的行为规范,是其基本道德要求。因此,即便用人单位未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劳动者仍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勤勉尽职,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否则,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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