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后继续行驶,导致发动机受损,保险仍应理赔

  发布时间:2020-05-14 14:28:52 点击数:
导读:肇事后继续行驶,导致发动机受损,保险仍应理赔

         案情简介:2016年,朱某所驾车辆被石块损坏,报案后,保险公司未派人现场勘查,亦未核损。朱某自行修理产生修理费3万余元。保险公司以朱某发生事故后继续行驶导致发动机受损,保险公司对驾驶人过错依约定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①《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前述第17条是保险格式免责条款纳入合同规范,即只有满足该条所规定条件才能成为合同组成部分;第19条是内容控制规范,即保险格式免责条款只有不存在该条规定情形之一才属有效条款。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据主张免责,需首先证明其已按《保险法》第17条规定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在此基础上,才能结合第19条的规定判断该条款是否系有效条款。②本案中,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按《保险法》第17条规定就其抗辩所称免责事由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朱某财产损失费3万余元。

实务要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据主张免责,需首先证明其已按《保险法》第17条规定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在此基础上,才能结合第19条规定判断该条款是否系有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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