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电梯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发布时间:2020-07-21 10:28:39 点击数:
导读:因电梯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16年,某工业区A栋发生了一起电梯伤人的事故。那天在四楼的业主张家两兄弟因为进货要使用电梯,但因电梯的楼层显示装置坏了,无法判明电梯的位置,两人只好在各楼层找,找到五楼,走在前面的弟弟看见电梯门开着,里面黑洞洞的,于是便一脚迈了进去,坠入电梯井死亡。

事发后,物业公司检查了电梯,发现五楼的电梯门锁有“外力破坏”的新鲜痕迹,怀疑是业主急于使用电梯强行推开电梯门,因用力过猛失去重心从而导致事故发生。而业主则称,他们从今年上半年开始在此办公,迄今为止没有收到过一份物管公司关于电梯使用方面的文件或通知。

出事时,他并不知道电梯停在哪里,怎么可能无故地去五楼搞坏电梯呢?张家起诉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试问电梯伤人事故应该由谁负责?

分析

这是一起因电梯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工业区A栋大厦的管理人,负有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法定义务。从案情来看,其行为存在严重的过错,应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表现在:

(1)物业公司没有在电梯轿厢内和电梯前厅张贴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和剩电梯注意事项。

(2)物业公司的过错与张弟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3)张弟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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