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补助金谁也不能昧,10万辛苦费法院判退回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5/11 10:24:48 点击数:
导读:王老太因其子龚某某工亡,在龚某乙等4名亲戚“帮助”下获赔65万元,但到手却缩水了33万,王老太愤怒起诉4亲戚,要求返还高达10万元的“辛苦费”。近日,市二中法院对王老太与龚某某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

王老太因其子龚某某工亡,在龚某乙等4名亲戚“帮助”下获赔65万元,但到手却缩水了33万,王老太愤怒起诉4亲戚,要求返还高达10万元的“辛苦费”。近日,市二中法院对王老太与龚某某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支持了王老太的诉讼请求。

2017424日,龚某某在砖厂工伤身亡,因王老太年事已高,出行不便,龚某甲(王老太之女)与龚某乙等4人自告奋勇作为死者的亲属遂在当地聘请律师后前往事发地与死者务工的砖厂进行调解,经20天左右的谈判,砖厂赔付了65万元工亡赔偿金。随后,龚某甲在未获得王老太另行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与龚某乙等4人签订了以死亡赔偿金分配及老太抚养问题为内容的《协议》,约定扣除律师费、及谈判期间的食宿费、调查取证费、误工费等共计23万元(仅有6.5万元律师费有证据佐证)后,再从剩余42万元中列支10万元辛苦费给龚某乙等4人。王老太得知后,愤然起诉龚某乙等4人,请求返还10万元辛苦费。

法院审理认为:龚某甲在王老太出行不便情况下,代为处理龚某某工亡的善后事宜合情合理,也有权处分因代理行为产生的合理支出。但除合理支出之外的赔偿款,在无王老太另行授权的情况下,龚某甲对剩余工亡赔偿款的分割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尽管王老太对除6.5万元律师费之外无证据佐证的16.5万元“合理支出”没有主张,但20天的谈判期间花费16.5万元极不符合常理,这笔不合理的“合理支出”足以使法院对龚某乙等4人的“善意”产生合理怀疑。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在代理人无权代理情况下,合同相对人亦不能证明合同签订“善意”的,该合同条款不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据此,法院判决龚某乙等4人返还10万元辛苦费。

法官提醒,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民事行为应当遵守公众秩序和善良风俗。龚某乙等人帮助处理龚某某善后事宜本属善意之举,四人支出的合理费用及约定适当的报酬亦不为法律所禁止,但不合理的过分索取必然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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