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引纠纷 悉心调解化矛盾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6/26 14:00:53 点击数:
导读:近日,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西关法庭法官杨云成功调解了一起因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该案的成功调解,解决了原告袁军长达十余年的基本养老保险等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

近日,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西关法庭法官杨云成功调解了一起因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该案的成功调解,解决了原告袁军长达十余年的基本养老保险等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袁军于2003年进入被告宝鸡市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2011年6月双方签订了五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3年1月至2009年8月,被告公司未给袁军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7年4月袁军因身体原因向公司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为使自己能在年满六十周岁时享受到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袁军缴纳了应由被告公司承担的部分养老保险费。基于上述问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袁军遂于2018年1月向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后因对仲裁裁决书不服于同年4月向本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及时通知原、被告到法院组织调解,由于双方争议较大调解无果而终。庭审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有其特殊性,再次释法明理组织双方“背靠背”进行调解,并建议双方要着眼于本案实际情况,正视各自存在的问题,珍惜彼此长达十多年的工作缘分,用最少的时间、精力、成本妥善化解纠纷。听到承办法官的建议后,双方均表示请法庭给予一定时间考虑,此次调解虽然没有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但为此后调解解决纠纷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一周后,双方当事人主动与承办法官约定时间进行调解,经过不懈努力,袁军与被告公司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公司退还收取袁军的工作押金2400元,被告公司返还袁军垫付的养老保险费5069.4元,并补缴2003年1月至2009年8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等,双方纠纷圆满解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温馨提示: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双方纠纷的发生,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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