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已过时效 诉诸法院被判决驳回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6/26 14:02:12 点击数:
导读:以二十年前被辞退为由,向劳动仲裁机关提起仲裁,仲裁机关以超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不服仲裁决定请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诉至法院。日前,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罗…

以二十年前被辞退为由,向劳动仲裁机关提起仲裁,仲裁机关以超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不服仲裁决定请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诉至法院。日前,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罗某曾于1995年8月3日之前在某单位担任过门卫。1995年被辞退。2015年7月15日,罗某以与某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日,该仲裁委员会向罗某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罗某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决定不予受理。后罗某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罗某于1995年8月3日被某单位辞退,此时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时,也为仲裁时效起算之时。直到2015年7月15日罗某才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一年的时效期间,且无证据证明其具有法律规定的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形。罗某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一年的时效期间,故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据此,赣州经开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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