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业不慎坠落摔伤 安装工获赔二十余万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8/10 14:47:51 点击数:
导读: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付某、冯某、江西某实业公司连带赔偿原告舒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41805.28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付某与被告江西某实业公司系挂靠关系,被告江西…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付某、冯某、江西某实业公司连带赔偿原告舒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41805.28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付某与被告江西某实业公司系挂靠关系,被告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具有施工资质)与另一公司签订钢结构厂房合同后,将工程转包给无相应施工资质的被告付某实际施工,付某又将工程中的安装劳务再次分包给冯某。2017年3月起,冯某雇佣原告舒某在内的多名民工进行安装施工。2017年,因被告未按要求为安装工人配备必要的防护网、防坠绳等安全措施,导致在高约11米高屋面安装施工的原告舒某不慎从工作平台坠落受伤,后送往医院医治。

另查明:原告舒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评定左膝关节十级伤残、胸腰椎骨八级伤残、大小便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为九级,评定后续治疗费25500元、护理期为210日。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舒某系在被告付某、冯某的指导监督下提供劳务活动并由其支付工资报酬,相关证人证言也亦证明,故认定原告舒某与被告付某、冯某系雇佣关系,原告舒某在施工过程中从工作平台坠落地面受伤。雇主付某、冯某对其受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被告付某与被告江西某公司系挂靠关系,被告江西某实业公司(具有施工资质)将工程转包给无相应施工资质被告付某实际施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方、分包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江西某实业公司应与被告付某、冯某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被告江西某实业公司提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论意见不予采纳。原告舒某作为施工者,明知高空作业但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其行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法院根据原告舒某的相关病历资料及司法鉴定结论,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当事人的质证、辩论意见,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予以核减,经核算确定原告舒某因人身损害所致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45436.11元,该款由原告舒某自行承担30%计人民币103630.83元;由被告江西某实业公司、付某、冯某共同承担70%计人民币241805.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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