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在外意外受伤能获工伤赔偿吗?

 来源:如东新闻 发布时间:2018/9/7 10:48:29 点击数:
导读:秦某是如东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后勤人员,今年7月10日,他受领导指派赴广州一家工厂购买原材料。11日上午,他乘出租车去工厂,下车后经过一居民楼时,被一块从天而降的木块砸中,导致头部受伤,鲜血直流。好心人当场…

秦某是如东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后勤人员,今年7月10日,他受领导指派赴广州一家工厂购买原材料。11日上午,他乘出租车去工厂,下车后经过一居民楼时,被一块从天而降的木块砸中,导致头部受伤,鲜血直流。好心人当场报警,但最终未能查清木块是谁丢下的。他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4950元。出院后,他打电话给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却被告之公司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情急之下,他手拿住院费发票去找领导,要求报销医疗费并给予经济补偿,领导却说:“你是因工出差不错,可受伤地点不在工作场所范围内,与工作没有直接联系,且完全是别人侵权所致,不构成工伤,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此,他不解,困惑之余便拨打了县人社局政策法规科电话。

县人社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表示,若其反映的情况属实,那么领导说法就不正确,公司应该对其进行工伤赔偿,原因有二:

一是此种情形属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强调职工因出差而导致工伤的认定条件有二——“因工外出期间”和“由于工作原因”。也就是说,他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的关键,不在于其当时是否身处“工作场所内”,也不在于所受伤害来自何人,而在乎是否具备上述两个要素:秦某前往广州是受公司指派,是“因工外出”;他出现在事发地点,是因为去工厂购买原材料需经过,这自然属于“工作原因”,所以他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是秦某有权要求工伤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已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秦某对于自己所受伤害,既有权请求工伤赔偿,也有权请求侵权人(丢木块者)赔偿,甚至有权获得来自工伤、侵权的双重赔偿。因此,公司应该向其赔偿损失。给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是每个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拒不为其办理,显然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自然也就必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责任,即:“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至于支付多少,要视伤情而定,最好先由用人单位或秦某本人向县人社局医保科申请工伤认定,待属工伤结论出来后再参加职工工伤鉴定,待伤残等级出来后才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条款准确地测算出公司要支付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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