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流氓软件发起人告阿里巴巴证据不足败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6/11/28 15:25:05 点击数:
导读:中国法院网讯中国反流氓软件联盟发起人董海萍曾提起了多例流氓软件侵权诉讼,今天,他针对“雅虎助手”软件而向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终于有了结果,朝阳法院一审宣判…
   中国法院网讯   中国反流氓软件联盟发起人董海萍曾提起了多例流氓软件侵权诉讼,今天,他针对“雅虎助手”软件而向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终于有了结果,朝阳法院一审宣判驳回董海萍的全部诉讼请求。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宣判的流氓软件侵权纠纷案件。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董海萍以阿里巴巴公司及国风软件公司侵权为由起诉要求赔偿,其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电脑及系统客观存在损害后果,并且该损害后果排他确定系因使用“雅虎助手”软件引起。对于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所证实的电脑操作过程以及当时电脑呈现的状态的真实性、客观性,法院予以确认。

    但是法院认为:第一,董海萍使用“流氓软件清理助手”针对检测的软件为“3721上网助手”,检测结果显示的相关软件亦为“3721上网助手”,但董海萍未提供证据证明该“3721上网助手”软件与董海萍下载的“雅虎助手”软件系属同一软件,故该检测结果无法证明董海萍下载安装的“雅虎助手”软件存在侵权行为。

    第二,我国公安部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在进入我国市场销售之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测,申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现董海萍认可其进行检测所使用的两款软件并非经过核准的检测机构检测,亦未取得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因此,董海萍使用“ewido ant-malware 3.5”及“流氓软件清理助手”软件用于检测系统的合理性和可靠性,法院无法予以确信,故对董海萍使用该两款软件检测的结果不予采信。

    综上,董海萍提供的公证书呈现的电脑操作过程及电脑的客观状态无法确定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

    同时,对于使用“雅虎助手”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则认为,公证过程并未反映董海萍使用的电脑系统是否系正版系统、是否安装了其他可能与雅虎助手软件存在冲突的软件等前期情况,因此,法院无法确认对“雅虎助手”进行检测的电脑的软、硬件环境的安全性。其次,董海萍所使用的“ewido ant-malware 3.5”及“流氓软件清理助手”的安装过程亦未在公证过程中得到反映,亦导致法院无法确信该两款软件是否具有正当来源。第三,如前所述,董海萍使用的两款检测软件本身不具有对电脑系统进行检测的可靠性及可信性,故董海萍使用该两款软件进行检测的过程并不具有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力。综上,董海萍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使用“雅虎助手”软件的行为与董海萍指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朝阳法院一审宣判驳回了原告董海萍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代理律师当庭表示,对于败诉的风险在原告起诉之前就已经预料到了,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他们认为是在情理之中的。原告律师也表示,目前对于流氓软件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诉讼的目的不在于案件本身的胜诉,而关键在于引起相关部门对流氓软件现象的关注,尽快出台相关的制度,推动相关领域的规范,也就是说诉讼的真正目的在于使广大网民在使用软件时有一个更愉悦的环境。但是,原告律师也表示,他们会立即上诉,尽管上诉的结果也很可能是败诉,但是还是会选择上诉。

    被告代理律师则表示,诉讼并不是一件坏事,通过诉讼可以督促他们在今后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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