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撒落物造成车辆损失的责任承担

 来源:交通事故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19/11/18 11:43:42 点击数:
导读:裁判要旨:高速公路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履行禁止低速车进入高速公路的义务,如果其怠于履行这种义务,一旦低速车肇事,高速公路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原告:宁照静、禹留阳、禹淮虹。被告:河南…

裁判要旨:

高速公路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履行禁止低速车进入高速公路的义务,如果其怠于履行这种义务,一旦低速车肇事,高速公路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当事人: 

原告:宁照静、禹留阳、禹淮虹。

被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

简要事实:

2008年9月14日,宁照静驾驶禹留阳所有的轿车沿郑石高速公路行驶时,与同方向由叶红军驾驶的低速载货汽车(又叫四轮农用运输车)发生追尾肇事,致轿车报废,宁照静受伤,乘车人宁照静的妻了赵翠琴、女儿宁丽辉死亡,禹留阳的儿了禹淮虹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宁照静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其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叶红军不负此事故责任。

宁照静、禹留阳、禹淮虹后诉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裁判理由: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高速有限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者、管理者,其应按照《河南省高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履行职责,有阻止禁止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义务。且农用车牌照与非农用车的牌照有明显的区别,被上诉人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其辩称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是公安机关高速交警一方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宁照静获取通行卡后即与高速有限公司形成服务合同,高速有限公司有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的义务,对该事故的发生高速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宁照静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没有保持适当的车距,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高速有限公司对宁照静等造成的损失应承担30%较为恰当。

法院判决:高速有限公司赔偿宁照静153445.4元、赔偿禹留阳64351元、赔偿禹淮虹2439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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