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女遭遇车祸 救助站帮其索赔

  发布时间:2006/12/8 9:02:37 点击数:
导读:日前,重庆首例涉及流浪乞讨人员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给付流浪女死亡赔偿金130526元,车主赔偿14768元,车辆驾驶员和车辆挂靠单位负连带赔偿责任。此案的审理,切实…
 日前,重庆首例涉及流浪乞讨人员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给付流浪女死亡赔偿金130526元,车主赔偿14768元,车辆驾驶员和车辆挂靠单位负连带赔偿责任。此案的审理,切实维护了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深受社会各界好评。

      2006年3月11日20时许,被告杨世伟雇请被告刘善洪驾驶杨世伟所有的渝A89879长城CC1025S型小货车从丰都县三合镇城西加油站向奇正佳苑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斜南溪东桥头以西35米处,与横过公路的行人(女性,无名的流浪乞讨人员)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流浪女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丰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刘善洪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80%),流浪女在此事故中负次要责任(20%)。事故发生后,被告刘善洪已支付死者医疗费430元、丧葬费7530元,交通费100元,车辆损失2150元,其它费用1000元(公告寻人),共计人民币11210元。同年8月3日,刘善洪因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犯交通肇事罪,被丰都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同月16日,原告重庆市丰都县救助管理站向丰都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丰都支公司、杨世伟、刘善洪赔偿经济损失。经查,肇事车系杨世伟(实际所有人)挂靠在涪陵传输局丰都分局(名义所有人),该局已于2006年2月16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丰都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无名乞讨人员死亡后,作为原告重庆市丰都县救助管理站虽无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在乞讨人员的人身遭受侵害后可以提供必要的法律救助,但原告行使法律维权行为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价值取向,有利于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由于目前找不到受害人的近亲属,因此,救助站作为职能部门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符合法律、法规的立法本义。原告提起诉讼不违反法律有关禁止性规定,原告代乞讨人员的近亲属行使司法救助权,不属国家公权干预私权,其行为没有侵害被告的民事权利。被告杨世伟雇请被告刘善洪驾车,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被告刘善洪驾车致人死亡,已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应认定为有重大过失,应与被告杨世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肇事车系杨世伟所有并挂靠在丰都传输局经营,传输局负有疏于监督、管理之责,应承担被告杨世伟、刘善洪的连带赔偿责任。该车已由传输局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无名乞讨人员应认定为城镇居民。依照《民法通则》、《保险法》有关规定,法院判决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丰都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额内给付无名乞讨人员死亡赔偿金130526元,被告杨世伟赔偿无名乞讨人员死亡赔偿金14768元,被告刘善洪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涪陵传输局丰都分局对被告杨世伟、刘善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款项,各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市丰都县救助管理站由其保管5年,若5年内无名乞讨人员的近亲属仍未出现,由原告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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