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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何日进“消法”
精神损害赔偿何日进“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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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消费市场的不断变化,侮辱、诽谤、殴打、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消费者的问题时有发生,因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精神受到损害也屡屡出现。受害的消费者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案例逐渐增多,呈现出居高不下之势。在这种情势下,上海、云南等地方性立法机关相继修改了本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把精神损害赔偿写进了《条例》。应该说这是当地消费者的福音,在操作上给了消费者以强有力的支持。但我们也不无遗憾地看到,作为地方性法规,它的法律效力仅局限于本地,更多的地方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入法。 面对着消费者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觉醒,1994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部全国性的法律,却迟迟不见动静。事实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一些方面已不能适应消费维权的需要,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称为消费者社会或消费者主权社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状况如何,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法治化进程的试金石。为了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制裁由于过错而侵害他人名誉权和其他人格权的加害人,体现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有的社会正义,必须旗帜鲜明地维护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权。 我们期待着“消法”早日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条款,明确并扩大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保护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
贺天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