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荣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无证行医致死胎儿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由无证行医的王某赔偿李某医疗、护理、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万1千余元。 被告王某系四川省安岳县人,居住在荣昌县吴家镇高峰村,其夫刘某系当地卫生院退休医生,多年来王某在当地乡村为他人接生小孩,从中获取金额不等的报酬,但王某未经过正规培训、考核,至今未取得任何行医执照。2005年11月20日,原告李某临产,其夫刘某找到自认为有接生经验的王某为其接生,接生过程中,王某擅自使用缩宫素药物,尔后胎儿脐带脱出,但未见胎儿生产,原告家人及邻居多次要求将产妇及时送至医院抢救,但遭被告拒绝。后见小孩还未顺利生产,原告家人及邻居才叫王某丈夫打电话叫来吴家中心卫生院救护车,经随车医生检查,胎儿胎心音微弱,不规律,宫颈,胎头水肿,胎儿随时可能死亡,送到吴家中心卫生院后尽管采取一系列抢救措施,但终因延误时机,致胎儿死亡。 后查明,王某系民间无证接生人员,既无《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无《卫生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证书》,又无《家庭接生人员技术服务许可证》,滥施接生术,无任何医疗安全保障措施、设备。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无证行医,擅自在无任何安全保障措施下滥施接生术,而且采取急救措施不当,延误救急时机,王某非法行医导致原告行剖腹产和死产的严重后果,对此,王某应付主要责任,对原告的身体及精神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应承担整个责任的百分之九十,原告李某明知王某系非法行医,仍叫其接生,由其自行承担百分之十的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梁远平 邹学文(荣昌县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