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在刑诉法中确立嫌犯沉默权

作者:陈丽平   发布时间:2007/3/29 14:18:49 点击数:
导读:九届、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姜德明今年领衔提出的三十多件议案中,有一件是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姜德明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介绍议案时表示,建议新刑事诉讼法确立沉默权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并建立缺席审判制度。…
    九届、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姜德明今年领衔提出的三十多件议案中,有一件是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姜德明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介绍议案时表示,建议新刑事诉讼法确立沉默权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并建立缺席审判制度。

  在宏观整合方面,姜德明在议案中提出了从以下方面完善的建议:

  确立沉默权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和沉默权在一些国家已被作为基本的诉讼人权利予以确认。但中国至今仍未立法确立这两方面原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交代问题,这有可能导致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因此,建议中国尽快在刑诉法中确立沉默权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目前在中国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力量失衡,因此,应当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界定不够清楚,对律师的有关职责规定过于简单,使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此次修改刑诉法,要完善这方面的规定。另外,要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存在“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三难”问题,其中“会见难”首当其冲,主要原因是由于现行刑事诉讼法缺乏对辩护律师会见的有关规定。此外,还要赋予律师充分的调查权和执业豁免权等。

  加大被害人权利保护力度。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是重要角色,应赋予被害人更多的诉讼权利,进一步完善对被害人不服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复议的程序保障;完善国家补偿制度,将被告人无力承担的被害人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补偿范围;在一定程度上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以便与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相适应。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外,这一做法欠公允。犯罪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不仅是身体上的创伤,往往还有更加痛苦、重于民事纠纷的精神创伤,法律对民事诉讼中的人身损害尚且认可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排除精神损害赔偿也就不合情理。

  建立缺席审判制度。为适应反腐败斗争需要,应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缺席审判制度。目前,一些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卷走钱财逃到国外。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可以凭借法院的生效判决,向有关国家提出要求,将这些犯罪分子的赃款追回。因此,对于携款外逃的人必须建立缺席审判制度。

  完善刑事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应增设“证据篇”,明确规定有关刑事诉讼证据基本原则、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以及证据交换、证据展示的程序,使刑事诉讼证据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建立证人强制出庭制度。据统计,中国证人出庭率不到8%。证人不出庭的最大弊端是无法对证据进行质证。刑事诉讼法要对证人出庭作出明确的规定,证人没有出庭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要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国家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对证人的补助。

  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最大的作用,是可以提高诉讼效率。目前简易程序只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建议对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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