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未婚流产 依据男友《承诺书》获赔6万元

作者:薛程 李慧  发布时间:2007/4/8 15:37:28 点击数:
导读:中国法院网讯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郝女士与被告孙先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孙先生赔偿原告郝女士60670.18元。郝女士与孙先生于2004年10月自行相识,同年12月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9月,…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郝女士与被告孙先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孙先生赔偿原告郝女士60670.18元。

    郝女士与孙先生于2004年10月自行相识,同年12月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9月,郝女士怀孕,并于11月10日由孙先生陪同进行流产手术,郝女士支付医疗费3622.18元。2005年11月10日,孙先生书写承诺书,内容为:“因我的原因致使郝女士怀孕流产,如有不良后果由我承担,对她本人造成的身心伤害,我愿以一年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并对她流产术后的恢复阶段给予照顾(包括做可口的饭菜,保证其心情愉快的各种事宜)。未尽事宜观后效解决。”

    审理中,郝女士提交了医院的医疗票据及医疗手册,证明其因流产导致患上重度抑郁症及轻度焦虑症。孙先生称承诺书是在郝女士逼迫下书写的以及其支付了郝女士就诊的所有医疗费,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同时孙先生提供租房证明、借款证明及工资折复印件,证明其在郝女士流产手术后为其支付三个月房屋租金及日常开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郝女士与孙先生系自行相识、自由恋爱并同居。在此过程中,郝女士怀孕后流产,致使郝女士身心受到一定伤害,且孙先生给郝女士出具承诺书,承诺因其原因导致郝女士怀孕流产,其支付一年工资作为补偿。从人与人之间平等友爱、团结互助,确实保护妇女权益角度出发,孙先生理应承担郝女士由此受到伤害的相应责任。现郝女士起诉要求孙先生赔偿一年工资作为补偿金,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其主张的医疗费,其中包括治疗精神疾病所花费,郝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部分费用与其流产存在直接、必然联系,故法院将根据其实际流产所需予以判定;其主张的如未来不能生育,孙先生要承担责任,尚未发生,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孙先生称承诺书是在被逼迫下所书写以及其支付郝女士就诊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均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故法院判令被告孙先生给付原告郝女士补偿金及医疗费共计60670.18元,驳回了郝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孙先生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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