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管理合同 车辆丢失自担责

作者:刘娜 吕咏梅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8/11/20 9:35:15 点击数:
导读:居民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管理合同车辆丢失自担责作者:刘娜吕咏梅发布时间:2008-01-2814:42:31中国法院网讯因认为物业公司未履行保管义务,致使停放在小区内的私家车被盗,市民厉先生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
                                                          居民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管理合同 车辆丢失自担责

作者: 刘娜 吕咏梅    发布时间: 2008-01-28 14:42:31



 
     中国法院网讯   因认为物业公司未履行保管义务,致使停放在小区内的私家车被盗,市民厉先生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厉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5年12月14日晚,家住日照市东港区某生活区的厉先生驾驶自己的“北斗星”面包车回到家中,将面包车停放到自家楼下。第二天早上,厉先生发现面包车被盗,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厉先生认为,其每月都向生活区的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应该对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进行保管,此车辆被盗,是由于物业公司保管不善所致。后双方协商不成,厉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面包车被盗损失5万元。物业公司辩称,厉先生向物业公司交纳的费用仅是物业公司代收的水电费与卫生费,已全额交纳给水电部门和环卫管理部门,并没有收取车辆保管费用,故没有保管义务。案件审理期间,公安机关破获了在该生活区被盗面包车案,盗窃人房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承认该车已由其卖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厉先生与被告物业公司未签订书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厉先生提交的物业公司收取费用的单据,收费项目均为水电费、卫生费,并无车辆保管费用,厉先生与物业公司之间未形成物业管理合同关系,亦未形成有偿的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故物业公司对厉先生的车辆无看管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法院依法驳回了厉先生的诉讼请求。



 

编辑: 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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