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好心”摘肿块 反被判决赔巨款

作者:于振宇 朱广兵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8/7/18 9:46:42 点击数:
导读:解放军某医院在手术时因发现病人其他肿块病变,在未通知病人及家属的情况下进行了切除,病人却将医院起诉至法院。7月15日,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各项损失26万元。2003年3月3日,秦淑梅因下腹部包块,…

解放军某医院在手术时因发现病人其他肿块病变,在未通知病人及家属的情况下进行了切除,病人却将医院起诉至法院。7月15日,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各项损失26万元。

    2003年3月3日,秦淑梅因下腹部包块,伴痛经1年而到医院入院治疗。医院初步诊断秦淑梅为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小儿麻痹后遗症等,并定于2004年3月7日为秦淑梅行全子宫加一侧附件切除术。此时,医院对于秦淑梅右侧附件有无病变,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诊断结果。2003年3月7日,秦淑梅亲属在手术协议书上签字同意手术。在手术过程中,医院工作人员为秦淑梅打开腹腔,探查腹腔:见子宫增大如70天妊娠大小,子宫后壁可见多个紫蓝色囊肿,右侧卵巢囊肿6×6×7立方厘米,左侧卵巢可见多个紫兰色结节,多个囊肿融合,大小约6×5×5平方厘米,子宫后壁与双侧卵巢囊肿,双侧输卵管粘连成团,准行全子宫加双侧附件切除术。但医院在切除秦淑梅右侧子宫附件时,未告知家属,即行切除,且离体组织未送病检。医院称秦淑梅家属不同意作病检,但医院未让秦淑梅家属签字认可。医院的手术进展顺利,在医院未发生感染及并发症。2003年3月15日,秦淑梅治愈出院。秦淑梅共在医院处住院12天,花去医疗费1800元。秦淑梅出院后,发现双侧附件被切除,认为医院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多次协商未果,秦淑梅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医院依据手术协议书对秦淑梅实施全子宫加一侧附件切除术的手术,在发现秦淑梅子宫右侧附件也发生病变时,该院根据秦淑梅的年龄和其右侧附件病变的程度,同时为秦淑梅作了右侧附件切除术。但子宫及附件是否必须切除,且医院在切除秦淑梅右侧附件时,未告知秦淑梅家属,也未进行病检,侵犯了秦淑梅的知情同意权、生命健康权、身体权。综上,对于秦淑梅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其他费用的请求,法院依法支持。秦淑梅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由于医院在治疗秦淑梅手术中,有过失行为,使秦淑梅遭受了精神损害,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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