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中"凌达"无端受贬 "美的"被判赔礼道歉

作者:许世雄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8/8/29 9:26:13 点击数:
导读: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广告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判决由被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及巫山县太元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在《重庆商报》上…

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广告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判决由被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及巫山县太元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在《重庆商报》上为原告珠海凌达压缩机有限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007年7月,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业务员黄某携带广告样本,在被告巫山县太元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黄某某的带领下到巫山县玉龙广告公司,玉龙广告公司按黄某的要求将广告放大制作后,悬挂在被告巫山县太元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墙上(广告费用由太元公司支付),其广告内容为“美的Midea谁敢承诺?非名牌压缩机无条件退货!买汽车——首选发动机;买空调——先看压缩机!美的空调郑重承诺:全部采用国际知名品牌压缩机!坚决不用不出名的凌达等压缩机!”同年7月13日,格力电器经销商巫山县恒通工贸有限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即向巫山县公证处申请了保全证据。巫山县公证处于同日以“(2007)渝山证字第381号公证书”对其提供的照片资料与悬挂在太元公司临街面的美的空调广告内容相符进行了公证。后在巫山县工商局的协调下,该广告被太元公司拆除。但原告珠海凌达压缩机有限公司认为该广告侵犯了其名誉权,要求三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珠海凌达压缩机有限公司系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被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同为空调生产商,其代理商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及经销商巫山县太元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在销售美的空调过程中,在显著位置悬挂“全部采用国际知名品牌压缩机!坚决不用不出名的凌达等压缩机!”的广告,该广告在语言表达上含有贬低凌达公司生产经营的凌达压缩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降低了原告的商业信誉。美的公司虽然没有参与该广告的制作、发布,但作为美的空调的生产商,对其代理商的行为管理不力,且美的公司对该广告产生的效益可以获取商业利益,故三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共同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该广告在2007年7月13日经过巫山县公证处采取证据保全的公证后,不久即被拆除,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已无实质意义。原告与三被告的住所地分别属于不同的行政区域,因侵权行为发生地系旅游城市,该广告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对原告的声誉有一定的影响,三被告应按法律规定承担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没有提供其损失依据,也没有提供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依据,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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