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调查案初裁结果:中国企业胜诉日本味之素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08/8/3 14:03:34 点击数:
导读:历时27个月,5家生产和销售L型赖氨酸的中国公司,在7月31日终于迎来了美国337调查的初裁结果。初裁的时间虽然比通常程序“晚”来了8个月,但初裁的胜利还是冲淡了等待的焦虑。两年前,日本味之素公司向美…

历时27个月,5家生产和销售L型赖氨酸的中国公司,在7月31日终于迎来了美国337调查的初裁结果。初裁的时间虽然比通常程序“晚”来了8个月,但初裁的胜利还是冲淡了等待的焦虑。

    两年前,日本味之素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请求,对5家生产和销售L型赖氨酸的中国公司启动337调查。

 被指侵权的 5家中国公司包括:香港大成生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大成生化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宝成生化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和香港Bio-Chem技术有限公司。

    味之素公司认为,上述5家中国公司从事不正当竞争,未经许可进口并销售特定L型赖氨酸饲料添加剂,从而侵犯了其拥有的美国专利中的1项或多项权利。

    同年5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投票决定,对进口的L型赖氨酸饲料添加剂以及该产品的生产方式和基因组成启动337调查程序。

      “历时两年多尚未裁决。这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历史上是罕见的。”一位从事337调查代理的中国律师指出,美国337调查通常耗时12至15个月。进程快,效率高,正是美国337调查相对于美国联邦法院知识产权诉讼的最大优势之一。本案初裁的时间原定不晚于今年6月28日。但是,经过两次延期,行政法官的初裁迟迟没有签发。

    今年7月31日午夜,大成生化及其关联公司和他们的律师团队,终于迎来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行政法官CharlesE.Bullock的初裁。

    初裁认定:日本味之素公司由于没有披露最佳模式等原因,其在美国注册的两项专利的权利要求无效。因此,没有发现大成生化及其关联公司违反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条。

    这是一场知识产权大战,也堪称一场律师大战。

    中国公司聘请了美国337调查这个领域的一流律师团队,耗资数百万美元。作为世界赖氨酸市场的霸主,味之素公司“烧”掉了远高于中国公司的律师费,用了两年多的时间和精力,不但没有打倒中国公司,反倒丢掉了两个专利,而且那还是被他们自誉为“皇冠上的明珠”的两个专利。

    当然,初裁的胜利并不代表中国公司从此可以“高枕无忧”。

    对方当事人还可以根据美国337调查的程序,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复审行政法官出具的初裁,如果复审维持初裁,原告还有权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上诉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理论上讲,如果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仍然维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原判,该公司还可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但是,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美国最高法院极少受理此类案件。

    因此,从实践看,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即为案件的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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