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乘公交车摔倒流产获赔5千元精神抚慰金

作者:王悦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8/8/7 9:43:38 点击数:
导读:怀孕4个多月的庄女士在一次乘坐458公交车后意外流产。庄女士认为是当时公交车急刹车导致她摔倒才流产的,于是将公交公司告上法院,提出了6万多元的赔偿请求。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庄女士57…

怀孕4个多月的庄女士在一次乘坐458公交车后意外流产。庄女士认为是当时公交车急刹车导致她摔倒才流产的,于是将公交公司告上法院,提出了6万多元的赔偿请求。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庄女士5778.29元。其中,精神抚慰金5千元。

    庄女士诉称:2007年4月9日上午10点左右,其乘坐458路公交车行至丰台区太子峪环岛时,该车突然刹车,导致庄女士摔倒,并沿着车内阶梯滚至该车入口处。此时庄女士已怀孕四个多月,且此前两天刚做完孕期检查,检查结果显示一切正常。庄女士摔倒后与公交公司交涉此事,当时公交公司让庄女士先回去看看情况,并说:“我们是国有公司,车辆都上了保险,真有什么事,我们不会回避责任的。”庄女士回家后即感到下腹隐隐作痛,3天后疼痛感越发严重,庄女士赶紧来到医院检查并治疗,虽经医院全力救治,还是未能保住胎儿,最后庄女士产下一死男婴。庄女士住院期间曾通知公交公司,公交公司的两名工作人员到医院后仅询问了庄女士相关情况后离去,未作出任何处理。庄女士认为,由于公交公司的过失,导致其已怀孕四个多月突然中止了妊娠,给自己和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创伤。故起诉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损失63048.45元。

    被告公交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损害结果与被告方没有因果关系,其损害结果不是被告方造成的。原告摔伤当天,被告方曾提出带其去检查,原告拒绝,其丈夫自行带原告到731医院进行检查,当日原告丈夫回到车队告知一切正常。2007年4月24日原告丈夫打电话告诉被告方说原告流产了,被告方看望了原告。经了解原告流产属于自然流产和外伤无关。原告称摔伤第3天感到腹部疼痛,而病历记载是2007年4月19日发生的腹部痛状况,且原告有过三次流产史。故原告的流产与被告方没有任何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庄女士流产与其在公交车上的摔倒有无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鉴定分析说明中提到,自然流产的发生率约为全部妊娠的10-15%,发生流产的原因很多,有胚胎因素如染色体异常;有母体的因素如内分泌异常(黄体功能不良、甲状腺功能减退等)、有母体生殖器官异常(如子宫畸形,子宫肌瘤等);以及外界因素如外伤以及创伤所致的精神刺激等等。鉴定意见为: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认定被鉴定人庄女士2007年4月9日摔伤与其后发生流产存在明确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公交公司在承运过程中,应保证乘客安全。庄女士在乘坐公交车时,因汽车急刹车使其摔倒受到一定惊吓。10天后庄女士流产,虽经鉴定不能认定流产与摔伤存在明确因果关系。但根据鉴定分析意见,外伤以及创伤所致的精神刺激等也是流产的原因之一,因此,不能排除庄女士流产与其在公交车摔倒完全无关。故公交公司在承运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赔偿庄女士的合理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比例法院酌定20%。庄女士要求赔偿误工损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庄女士在公交车上摔伤及流产,使其精神受到一定伤害,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赔偿数额法院酌定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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