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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条件录取是否属"考取" 法官调结保险教育金案
作者: 吴艳燕 发布时间: 2009-01-22 16:35:09
近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向吴先生支付两年的教育金,而吴先生也表示不再主张之后两年的款项。
1991年10月,吴先生为3岁的女儿向保险公司投保一份儿童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每月20元,缴费年限19年。其中有一项关于教育金的条款载明,如果被保险人即吴先生的女儿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保险公司将按注册证明给付每年400元教育金,给付期限以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为限。1997年10月,吴先生又在同一保险公司为女儿追加了十份儿童保险,缴费年限为13年。其中关于教育金约定,待被保险人考入大学,将获年度教育金4000元。
2007年,吴先生的女儿参加了高考以及上海某大学中英国际学院入学考试,后被该国际学院录取,并注册人读。在女儿完成第一学年学业后,吴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支取教育金,不料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当初设计该险种时,没有考虑到国家会开放民办高等教育。随着高校入学人员骤增,该险种已使公司产生严重亏损。被保险人就读的学院通过自主招生方式招录学生,并无条件录取被保险人,不符合高考录取流程,吴先生就此主张教育金不符合合同约定。
2008年10月,吴先生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第一年度教育金4400元,并获得支持。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中院受理该案后,法官注意到,本案当事人的主要争议在于被保险人被中外合作办学的自主招生的高校无条件录取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考取”。由于在推出该险种时,国家尚未对高考制度进行改革,保险公司也无法对此作出预测,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确实有较大的损失。但尽管如此,合同所反映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公司不能以其没有预测的变化来否定保险合同的效力。此外,被保险人也参加了高考,成绩超过当年大专的录取分数线。考虑到被保险人已入学两年,之后的两年可能前往英国就读,承办法官在双方之间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贺天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