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023-67531198 13983410815
公司借款后股权变更 新法定代表人抵赖不还钱
作者: 李乔 韦定平 发布时间: 2009-02-05 14:30:41
谢成坤于2003年至2004年在广西新龙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龙公司)任职。2003年5月,重庆科瑞制药公司通过新龙公司的账户支付给谢成坤货款72000元。经谢成坤同意,新龙公司借用了该笔货款,但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协议。
2005年2月,新龙公司将20000元归还给谢成坤。2007年7月13日,新龙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覃乃高与现法定代表人韦云斌签订了一份《广西新龙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书》,约定,覃乃高将所持有新龙公司的注册资金368万元人民币的80%股权转让给韦云斌,但对公司的原有债权债务没有进行清算。2007年12月6日,覃乃高立下欠条给谢成坤,内容为:“至今日止,新龙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欠谢成坤人民币现金伍万贰仟元整(52000元)。(由于公章已移交新法人代表,未能加盖公章)”。
一审金城江区法院认为,谢成坤所持的欠条虽为新龙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覃乃高在公司股权转让后出具,没有加盖被告的公章,但该笔借款系覃乃高在公司任职期间发生,应认定为新龙公司的债务,新龙公司应当偿还给谢成坤。该院遂判决:由广西新龙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给谢成坤借款52000元。新龙公司认为,2007年12月6日,覃乃高明知自己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而仍然越权以公司名义出具欠条,该欠条对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谢成坤的诉讼请求。
河池市中级法院认为,覃乃高在经营新龙公司期间由公司拖欠谢成坤的借款是事实,虽然新龙公司的80%股权转让给了韦云斌,原公司所欠的债务,对外仍应由新龙公司承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驳回了新龙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贺天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