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藏獒砸伤女教师案落槌 伤者获赔95万

 来源:市五中院 发布时间:2009/3/24 13:50:07 点击数:
导读: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天降”藏獒砸瘫重庆某重点中学女教师一案,最终有了结果。3月1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赔偿的总金额达到95万余元,比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总金额多…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天降”藏獒砸瘫重庆某重点中学女教师一案,最终有了结果。3月1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赔偿的总金额达到95万余元,比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总金额多出24万余元,其中判决精神抚慰金达到10万元。

    2007年6月3日,重庆市内某重点中学张老师和丈夫经过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11栋3单元楼下时,被突然从空中掉下的藏獒砸倒在地,昏迷不醒,遂被送到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张老师的伤情非常严重。后经重庆法医验伤所进行鉴定,张老师的伤残程度属I级伤残。

    2007年8月,张老师向某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藏獒的主人晏姓夫妇,要求赔偿153万余元。2008年9月10日,一审法院判决张老师获赔71万余元。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服,分别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重庆五中院审理后认为,护理费的计算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可能反映客观的护理需求与护理所需的费用。张老师身受重伤住院,因事发突然,由其两名亲属进行护理正常合理。其亲属的工资与劳动力市场护理人员工资标准大致相当,并不过分高于劳动力市场价格。因此,按照护理人的工资计算定残前的护理费合情合理,法院予以主张。且张老师的伤残等级为一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在后期护理中,护理质量的高低决定受害人的身体状况和生存的时间。应当使受害人获得充分的、较高质量的后期护理,尽量保障其身体健康状况和精神状态。原审法院参照职工工伤护理费的计算方式,按照社会平均工资40%的标准计算护理费,与实际劳动力价格相差悬殊,不能满足客观护理费用需求,法院不予采用。

    法院认为,由于晏姓夫妇饲养动物管理不善,使原告的身体健康、家庭生活和事业遭受严重伤害与沉重打击,将使原告及其亲属处于长期的精神痛苦中。因此,晏姓夫妇应向张老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时,一方面要考虑用金钱支付的方法,尽量安抚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另一方面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与侵权情节、损害后果、侵权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使侵权人受到一定的经济惩罚,从而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赔偿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低,不能达到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有的作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予以增加。至于张老师要求支付的1万元营养费,法院认为其要求合情合理,予以支持。

    最后,二审法院除维持一审判决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伙食补助费等七项内容外,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三项内容进行了变更,判决被告赔偿的总金额达到95万余元,比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总金额多出24万余元,其中判决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达到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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