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民状告银行:存款竟被人从国外取走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9/4/9 9:56:40 点击数:
导读:海口市民刘月珍在2008年8月27日从证券账户转4400元到储蓄账户,准备支付孩子学费,但之后发现这些钱竟被人在马来西亚取走。之后刘月珍状告银行,但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和被告的请求。今年4月1日,二审法院开庭,法院当…

    海口市民刘月珍在2008年8月27日从证券账户转4400元到储蓄账户,准备支付孩子学费,但之后发现这些钱竟被人在马来西亚取走。之后刘月珍状告银行,但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和被告的请求。今年4月1日,二审法院开庭,法院当庭没有做出判决。

 

    一审 法院驳回双方诉讼请求

 

  海口市龙华区法院(2009)第79号判决书认为:原告刘月珍诉称:因为要给小孩上学报名,她于2008年8月27日从证券账户转进储蓄账户4400元。8月29日上午9时40分许,到某银行南宝路分理处取款时,被告知卡里只剩下几十元。存折打出的明细显示,原有的4599.28元已于8月27日当天分四次被取走了,余下57.29元。而她的卡和存折从未丢失过。查询结果是,这些钱是在马来西亚的自动取款机上被取走的。对此,刘月珍认为,她的钱是在银行被盗走的,造成的损失应该由银行来承担。

 

  被告银行辩称:第一,由于该案已被公安机关立案,在未侦破之前,对整个案件的事实不清楚,应待公安机关侦破后,才能确定是否发还原告的钱;第二,本案涉及盗窃案件,在破案期间,应终止本案的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存款合同关系。本案虽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并不影响该民事案件的审理和认定。所以,被告要求终止本案审理的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而原告的存折、卡一直由原告自己保管,所设置的密码也只有自己知道,但款却从国外被取走。从原告所述及所出示证据中不能证明被告存在管理上的过错或过失,原告的存款被支取与被告的管理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 银行称密码系统是安全的

 

  一审判决后,刘月珍提出上诉。4月1日,海口市中级法院开庭。刘月珍认为,这些钱绝对不是在她的卡和存折上被取走的,如果银行坚称她的钱是在她的卡或存折上被取走的,应该出示相关监控资料。因此她认为银行存在管理上的过错或过失,造成钱被不法分子从其它渠道盗走,是银行方造成的。另据刘女士介绍,她与国外没有生意来往,也没有国外亲朋关系。

 

  银行方面辩称,在密码不泄露的情况下,银行6位数的密码被人“输中”的机会微乎其微,因此密码管理系统安全措施是非常到位的。而且按照规定,银行的录像监控资料保存的时间是20天。另外,银行还提出了“谁主张谁举证”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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