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救同学溺水身亡 父母悲痛欲绝与水库对簿公堂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9/5/18 11:02:55 点击数:
导读:一起放学回家的同学罗某在水库洗澡中不慎落水,另一同学李某前往抢救而双双溺水身亡。李某的父母将水库的管理部门告到法庭,日前,在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广南县电力开发公…

    一起放学回家的同学罗某在水库洗澡中不慎落水,另一同学李某前往抢救而双双溺水身亡。李某的父母将水库的管理部门告到法庭,日前,在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广南县电力开发公司支付李某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16000元。

    2008年8月11日,云南省广南县八宝镇中学的罗某、李某同学走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因天气炎热,罗某就到公路边的水库洗澡时不慎落水。李某看到这一情景后,前往抢救而与罗某双双溺水身亡。李某的父母就丧葬费等问题向学校交涉。校方的答复是:“我们非常赞扬李某见义勇为的精神,但李某的丧葬费等问题学校无法解决”。接着又找罗某的父母交涉无果后再找水库的管理部门协商。在多方努力均未获得半分赔偿的情况下,李某的父母以广南县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广南县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李某父母因李某死亡所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5500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广南县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水库的管理经营者,未对所管理经营的水库采取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或明显的警示标志,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遂判决广南县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李某父母因李某死亡所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55008元。宣判后,广南县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对本案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由广南县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李某父母因李艳死亡所产生的部份丧葬费、死亡赔偿金16000元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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