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0/8/27 10:39:28 点击数:
导读:2010年度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一、2010年重庆市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赔偿标准:1、丧葬补助金为15481.5元(赔偿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580.25元*6个月);2、一次性工…

2010年度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2010年重庆市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15481.5元(赔偿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580.25*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39333.5元(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标准为:54个月的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580.25*54个月);

以上两项合计:154815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详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二、2010年重庆市职工1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85778元、最低为37155.5元;

    2、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最低不得低于1393/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三、2010年重庆市职工2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70296.5元、最低为34059.3元;

    2、伤残津贴: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最低不得低于1315/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四、2010年重庆市职工3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54815元、最低为30963元;

    2、伤残津贴: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最低不得低于1238/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五、2010年重庆市职工4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39333.5元、最低为27866.7元;

    2、伤残津贴: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最低不得低于1161/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六、2010年重庆市职工5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23852元、最低为24770.4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本人工资的70%(最低不得低于1083/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12个月,即30963元。

B、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即最低不低于194940元);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即最低不少于64980元)。    

七、2010年重庆市职工6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08370.5元、最低为21674.1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六级伤残的,为本人工资的60%(最低不得低于928/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六级10个月,即25802.5元。

B、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即最低不低于167040元);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即最低不少于55680元)。    
     八、2010年重庆市职工7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92889元、最低为18577.8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七级8个月,即20642元。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七级15个月,即38703元。

     

九、2010年重庆市职工8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77407.5元、最低为15481.5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八级6个月,即15481.5元。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八级12个月,即30963元。

十、2010年重庆市职工9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61926元、最低为12385.2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九级4个月,即10321元。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九级9个月,即23222元。

十一、2010年重庆市职工10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46444.5元、最低为9288.9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十级2个月,即5160.5元。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十级6个月,即15481.5元。

备注:

        1、以上各项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计算所得。
        2、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3、以上赔偿金额标准按重庆市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580.25元为基数计算。

        4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5、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6、本赔偿标准只适用于重庆市各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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