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龄童飞光盘戳伤无辜 家长赔偿7万元

作者:周军 方文献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1/3/24 14:37:57 点击数:
导读:中国法院网讯飞光盘不小心扎伤他人左眼,导致八级伤残。伤人者父母支付4000元就想不了了之。双方协商不成,于是,徐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5.5万余元。3月21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

中国法院网讯   飞光盘不小心扎伤他人左眼,导致八级伤残。伤人者父母支付4000元就想不了了之。双方协商不成,于是,徐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5.5万余元。3月21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令伤人者父母支付给10岁男孩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3万余元。

    2009年5月2日中午约12时许,原告徐某在港口镇粮站大树下面吃午饭。当时,10岁的被告李某也在粮站院内玩飞光盘,其在飞光盘过程中,光盘不慎飞到原告左眼,将原告左眼戳伤,原告受伤后,即被辗转多家医院治疗。经上海和平眼科医院入院诊断为:1、左眼角膜穿孔伤缝合术后;2、左眼无晶体眼;3、左眼玻璃体积血;4、左眼睫状体离断;5、左眼外伤性虹睫炎。同时,上海和平眼科医院病情证明单证明原告可考虑行人工晶体植入及必要时行角膜移植术,总共费用大约需2.3万元左右。为治眼伤,原告方总共花去医疗费用12506.75元。治疗期间,被告方分两次支付原告医疗费4000元,余款未付。原告伤情后经鉴定为捌级伤残。后原告父母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在玩废旧光碟过程中不慎致伤原告,其对自己的过失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因被告致伤行为而造成的损失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鉴于被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由其法定监护人即父母承担。因原告本人在案发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其父母当时未完全尽到监护职责,致原告就餐跑至公共场所,其本人对损害的发生存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根据原告所受伤害部位程度及日后对原告生活造成的影响,被告的过错程度等情况酌情而定。原告诉请后续治疗费是否必要,目前无法确定,可待实际发生后,原告另行主张。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李某承担70%的责任,由被告李某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徐某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73431.1元。



 

责任编辑: 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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