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藏獒“袭胸” 犬主承担无过错赔责

作者:万小勇 王文睿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1/4/21 11:42:01 点击数:
导读:中国法院网讯藏獒号称“世界十大猛犬”之首,4月20日,惨遭藏獒咬伤胸部、手臂等处的女子李某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她要求犬主王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正值…

  中国法院网讯   藏獒号称“世界十大猛犬”之首,4月20日,惨遭藏獒咬伤胸部、手臂等处的女子李某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她要求犬主王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正值妙龄的李某家住铜山某镇,一日午后她从超市购物回来途径王某家后门时,一只大藏獒冷不丁从一堆杂物后冲出,将李某扑倒在地,当即死死咬住李某护住脖子的右臂,李某奋力挣脱,藏獒又咬向她胸口等处。所幸藏獒被铁链拴住,没有对李某造成进一步的伤害,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过住院治疗李某被诊断为右侧尺神经损伤,随后她将藏獒的主人王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王某表示自己在农村地区对藏獒进行圈养、栓养,符合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并称是李某自己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在被咬前踩到了狗。但王某没有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

    铜山法院审理后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上规定明确了在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中,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人身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本案中王某饲养的藏獒属于烈性犬,因此他的辩解不能作为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的理由。王某主张原告李某自身有过错应承担本案主要责任,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计算,扣除了王某已经支付给李某的前期医疗费用6683元后,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51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责任编辑: 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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