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狗丢失多日 咬伤他人照赔

作者:郑春笋 许秀双 王艳菊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1/4/28 16:22:49 点击数:
导读:中国法院网讯4月27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终审判决,据此,张国才给付被其狗咬伤的赵玉栓、赵小柱医疗费分别为357.5元和2314.5元。去年4月3日晚上,赵玉栓领…

  中国法院网讯   4月27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终审判决,据此,张国才给付被其狗咬伤的赵玉栓、赵小柱医疗费分别为357.5元和2314.5元。

    去年4月3日晚上,赵玉栓领着年幼的孙子赵小柱到邻村走亲戚,不料在街道上被一只狗咬伤,祖孙俩为此花去医疗费分别为357.5元和2314.5元。经向多人查询狗的主人,赵玉栓祖孙俩将张某诉至法院。在一审法庭上,被告张某为证明自己的狗于事发前已经丢失十多日,提供了多名证人出庭作证;根据原告的申请,法庭依法调查询问了多名证人,证实赵玉栓祖孙俩确系被张某喂养的狗咬伤。一审法院遂判决被告张国才给付原告赵玉栓、赵小柱医疗费分别为357.5元和2314.5元。宣判后,被告张国才不服,提起上诉。

    德州中院二审认为,张国才虽然否认其饲养的狗将赵玉栓祖孙俩咬伤,但其所提供的证人证实的只是张国才饲养的狗已丢失,并未证明咬伤赵玉栓祖孙俩的狗不是张国才的。现张国才主张其饲养的狗丢失,更说明其在饲养狗的过程中未能尽到妥善管理义务。赵玉栓祖孙俩的证人证明是张国才的狗咬伤他们的,对此张国才又无证据予以推翻,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赵玉栓祖孙俩在受伤害过程中有过错,故张国才作为狗的管理人和饲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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