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天山探险遇难案尘埃落定 索赔被驳

作者:相颖 吕书义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1/5/20 11:50:16 点击数:
导读:中国法院网讯5月10日上午,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驴友天山遇难,死者父母起诉赔偿案”,法院依法驳回了死者父母的诉讼请求。2010年5月,马某在铁镐户外网站发布“2010年六一节天山夏特古道徒…

中国法院网讯   5月10日上午,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驴友天山遇难,死者父母起诉赔偿案”,法院依法驳回了死者父母的诉讼请求。

    2010年5月,马某在铁镐户外网站发布“2010年六一节天山夏特古道徒步穿越”的帖子,召集、组织网友到新疆进行户外徒步旅游活动。张小姐看到帖子报名参加了该活动。出发后,6月8日,在渡过新疆木扎尔特河时张小姐不幸被河水冲走,后经公安机关寻找并确认死亡。

    张小姐的父母认为,马某作为活动组织者,活动之前未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未能充分预见活动的强度和危险性、活动中领导组织不力、并在事发后未能及时报警最终导致自己的女儿死亡。马某应对自己女儿死亡承当责任。故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60万余元。

    被告认为,自己事先做了充分的风险提示,原告的女儿是自己决定参加活动,而且他和张小姐过河的时候,没有走被告选择的过河点,还进行拍照,被告当时反复进行了提示,但是他们没有听,被告还认为,原告方也就是死者的父母在事后已经得到一定的社会援助,不应该就此事让被告索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助式户外运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该种风险为活动参加者明知,但仍然愿意参加,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本案中,张小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身体条件及经验对是否参加被告召集的2010年六一节天山夏特古道徒步穿越活动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作出判断和选择。其次,被告在召集组织此次活动中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张小姐之死并没有主观过错,故此,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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